(2014)滑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暴喜成与巫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暴喜成,巫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暴喜成,男,1971年2月14日生。被申请人:巫军,男,31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巫军驾驶的豫EHW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保证金及暴喜良的豫EN60**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巫军驾驶的豫EHW9**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交警大队停车场院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