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3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赵兰与徐学碧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徐学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756号原告赵兰,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广亮。被告徐学碧,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光明,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凡华,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与被告徐学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兰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