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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口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碧莲诉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园林所、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金口民初字第252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莲,乐山市金口河区园林所,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口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碧莲。委托代理人:潘凌波。委托代理人:王大群。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园林所。法定代表人:王簾任。委托代理人:周毅。委托代理人:罗猛进。被告: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钦。委托代理人:段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莲诉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园林所、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碧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碧莲因需要提供新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张碧莲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碧莲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利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