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催字第40号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兆丰。委托代理人:杨宁。申报人: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士彬,委托代理人:刘晓军,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慎遗失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0300051/23374523,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新纪元安全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燕萍审 判 员 姚 纲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