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催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馨园美家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馨园美家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房民催字第00365号申请人北京馨园美家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洪寺村450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剑,经理。申请人北京馨园美家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支票号码为20847850,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潞园分理处,银行账号为×××的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馨园美家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 茹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代理审判员 郭 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