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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1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