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顺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顺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213号罪犯朱顺桥,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番刑初字第1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顺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顺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朱顺桥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朱顺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顺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顺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肖芝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