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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刑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宗峰、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盗窃、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李海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峰,李延平,李占红,何正旺,王彦章,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铁刑二终字第00070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宗峰(曾用名王庆峰),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魏玉宝,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延平,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占红,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月3日被逮捕,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彦章,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海军,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王宗峰、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盗窃、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李海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铁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宗峰、李延平、李占红提出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3月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铁岭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铁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量刑部分提出抗诉,上诉人王宗峰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孙红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宗峰及其辩护人魏玉宝、原审被告人李延平、原审被告人李占红及其辩护人王永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7月间,被告人王宗峰为配合张胜民(另案处理)在管道沈阳输油气分公司铁岭输油站辖内的铁岭县新台子镇石山子村输油管线处盗窃国家原油,联系结识了分别由刘金山及郭二刚(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两个销赃团伙。由张胜民负责盗窃,王宗峰负责联系刘金山、郭二刚两团伙运输销赃。2011年9月至11月间,上述团伙利用解放牌冀D652**号伪装油槽车、东风牌冀D540**号、冀的DC8155号伪装油槽车盗窃国家原油15车416.05吨,价值2434988.55元。1、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9月间与陈合领(另案处理)、刘金山等人先后来到铁岭后,刘金山指使赵恩校、崔偿涛(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占红驾驶解放牌冀D652**号伪装油槽车来到铁岭,将车开到王宗峰指定地点,交由张胜民、王宗峰派来的人开至铁岭县新台子镇石山子村输油管线处装满原油后开回,再由赵恩校、崔偿涛、李占红将车开走,刘金山给付王宗峰购油款85000元。刘金山通过李海军将此车原油30吨销赃于河北黄骅一炼油厂,获赃款185970元。2、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9月23日、9月25日、10月2日联系刘金山、赵恩校、崔偿涛等人,采用上述方法盗窃原油三次,分别为28吨、29吨、27吨。刘金山给付王宗峰盗油款250000元。经鉴定3车原油价值521582元。3、被告人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11月5日、7日、9日联系刘金山、赵恩校、崔偿涛及被告人李占红驾驶东风牌冀D540**号伪装油槽车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3车,分别为32吨、33吨、33吨,运输并销赃于河北黄骅一炼油厂,刘金山给付王宗峰购油款250000元。经鉴定三车原油价值573986元。4、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11月11日,联系刘金山、张凯、张步关、李凤暴(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时被发现,上述人员逃跑,当场扣押解放牌冀D652**号伪装油槽车一辆及车内所盗原油14.15吨。经鉴定该车原油价值82876.55元。5、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9月间,经他人介绍结识郭二刚、郭三刚(另案处理)等人,协商销售原油事宜。张胜民、王宗峰、郭二刚先后来到铁岭,次日郭二刚、郭三刚及被告人李延平驾驶东风牌冀DC81**号伪装油槽车来到铁岭,郭二刚又联系何正旺为其销售原油,何正旺指派王彦章为郭二刚的油槽车领路。当晚,郭三刚、李延平将油槽车开到王宗峰指定地点,交由张胜民、王宗峰派来的人开至铁岭县新台子镇石山子村输油管线处装满原油后开回,再由郭三刚、李延平开走,郭二刚给付王宗峰购油款85000元。该车原油重27吨,在王彦章指引下,销赃于盘锦一炼油厂,获赃款120000元。上述人员开车返回,采用同样方式又运走原油一车27吨,郭二刚给付王宗峰购油款85000元,该车原油在王彦章指引下销赃于同一炼油厂获赃款120000元。经鉴定二车原油价值334746元。6、几天后,被告人王宗峰联系郭二刚、郭三刚、李延平以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车26吨,郭二刚给付王宗峰购油款85000元。该车原油经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联系销赃于河北黄骅一炼油厂,获赃款150000元。经鉴定该车原油价值161174元。7、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9月22日、24日联系郭二刚、郭三刚、李延平以同样方式盗窃原油2车,分别为26吨、25吨,郭二刚给付王宗峰购油款170000元。2车原油经被告人何正旺联系销赃于河北黄骅一炼油厂。经鉴定2车原油价值316149元。8、被告人王宗峰于2011年10月1日、3日联系郭二刚、郭三刚、李延平以同样方式盗窃原油2车分别为29吨、30吨,销赃于河北黄骅一炼油厂。经鉴定该2车原油价值361316元。9、被告人李延平于2011年9月至11间,明知郭二刚、郭三刚的原油是盗窃所得,仍受雇于郭三刚,为其开车销油7车190吨,价值1106385元。10、被告人何正旺于2011年7月至11月间,明知郭二刚等人的原油是盗窃所得,仍为其销售5车131吨,价值812069元。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80万元。11、被告人李占红于2011年9月至11月间,明知刘金山、赵恩校等人的原油是盗窃所得,仍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受雇于赵恩校,为其开车销售原油4车128吨,价值759,956元,获利4,500元。12、被告人王彦章于2011年9月间,受何正旺指派,明知郭二刚的原油是盗窃所得,仍为其销售3车80吨,价值495,920元。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13、被告人李海军于2011年9月间,明知刘金山的原油是盗窃所得,仍为其销售1车30吨,价值185,970元。每吨提取150元,获赃款4500元。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20万元。原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宗峰、李延平、李占红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王宗峰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对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对被告人何正旺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被告人王彦章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李海军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李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0万元。被告人李占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何正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彦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抗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多次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二原审被告人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但还具有流窜作案、多次盗窃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全案,至少应判处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王宗峰认为原审判决对其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认为其并未参与盗窃原油活动,其所卖原油系其从张胜民处购买,其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何正旺、王彦章、李海军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2日凌晨,其带队在铁岭县新台子镇孤家子村附近的铁大线巡查时发现管道原油被盗,并将管道附近停在盗油点的一辆牌照为冀D652**的蓝色解放牌平头油槽车控制住。2、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帮助张胜民、王宗峰与郭二刚等人联系销售原油情况。3、陈合领供述证实王宗峰通过其联系到刘金山,王宗峰与刘金山交易盗窃所得原油过程。4、刘金山(曾用名刘广波)供述证实,其通过陈合认识王宗峰并与王交易原油,其让崔尝涛、赵恩校、李占红开油槽车运输,原油每车交易价格为95000元。其与王宗峰共交易原油四次。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初其听王宗峰说那个油眼不安全,其又联系王宗峰等人在铁岭的另一个地方打的眼,其将买来的10个阀门交给王宗峰。李占红是车号冀D540**的司机.5、郭二刚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8月15左右,陈某某介绍其认识张胜民和王宗峰去东北拉原油,在车上张胜民和王宗峰告诉其具体交易方式。其共拉原油3车,其中卖给盘锦2车,河北黄骅1车。之后,其又采用同样方法拉了5车原油。6、郭三刚供述证实,其开车给郭二刚和刘广波拉原油。在2011年7月、11月间其开一辆蓝色解放平头货车在沈阳附近拉了2车原油到邯郸。其给郭二刚拉油是在2011年9月,共拉3次,1次是拉到辽宁,还有2次拉到沧州。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宗峰供述证实,2011年7月,张胜民让其找车拉原油,其找到陈合领,陈给其介绍的刘金山。其对陈合领、刘金山说其每车得5000元。同年9月,其与陈合领、刘金山到铁岭,张胜民让其和刘金山、陈合领一起开车认路,并告诉刘金山大车停到指定地点,晚上11点多张胜民让把油槽车停到指定地点,其把话传给陈合领,陈合领和油槽车司机一起确指定地点,其和刘金山在清水台附近等着,1个多小时后,张胜民给其打电话说车装满了,向刘金山要钱。刘金山给其85000元,其给张胜民80000元,随后以同样方式拉了9车,第11车出事了。2011年9月的一天,其和张胜民、郭二刚、郭三刚一起去东北拉原油,张胜民和郭二刚说每车90000元,另给我5000元,郭二刚同意了,晚上11点多张胜民让把油槽车停到指定地点,并指派人将油槽车开走,其和郭二刚在道上等着,原油装满了,将车送到指定地点并让其通知郭二刚,其收了郭二刚95000元,将90000元给张胜民了。以同样的方式拉了7车油。8、原审被告人李延平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七月中旬左右,其给郭三刚开车拉原油,车是蓝色的前四后八平头车。车上有郭三刚、燕子。到沈阳北清水台下高速开到一个村里,其下车,过了两三个小时,其和郭三刚再取车去盘锦开到一个炼油厂,过秤化验,然后再返回沈阳方向。郭三刚和我说拉的是原油,第二车就是和第一车一样的形式,装完油之后往盘锦拉。再之后从盘锦回去到沈阳北边装油,车拉到了河北黄骅,拉几车忘了。2011年农历八月十五之前几天,还是三刚打电话找其给他当司机,好像是连着拉了四车原油,四车都拉到了黄骅,因为经常是后半夜去装车,而且拉油的罐是伪装的,肯定不是好道来的。但其就想挣点钱花,没想那么多,就干了。其认识何正旺,他是燕子的老板。第二个时间段是中秋节之后去的东北,还是三刚打电话找其去当司机,好像拉了四车原油。9、原审被告人李占红供述证实,2011年9月,赵恩校雇其开车,每天500元,其答应了。大约10月末11月初,赵恩校让其出车,其开东风货车往沈阳方向来,到地方赵恩校让其下车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东风货车就开过来了,当时是崔尝涛开车,到达河北黄骅之后下高速了,就把其扔在高速口附近,他们二人将伪装好的油槽车开走再开回来,又回到了沈阳附近,到达沈阳正好是半夜,他们继续拉第二车,以同样的方式拉第三车、第四车。其第二次来共拉4车原油,干了九天,所以赵恩校给了其4500元人民币工资钱。10、原审被告人何正旺供述证实,2011年7月份,其替一个叫进社的人联系卖给盘锦的周智一车原油。过了一个月后一个叫刘广波的人给其打电话说有几车油想卖到盘锦,其以同样的方式联系周智,从中挣差价。油交完后周智给其打了十五六万吧,之后刘广波给其发一个卡号,卡号的人叫刘金山。2011年9月份,郭二刚卖其原油,其让王彦章领二刚他们去盘锦卖给周智2车油,后来周智不要了,其叫王彦章领着去黄骅四嫂那卖了一车油。11、原审被告人王彦章供述证实,2011年9月初,其老板何正旺打电话说你出一趟门,坐他们(郭二刚)的车。随后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其找周智。郭二刚的车是前四后八的东风蓝色货车,车号是冀DC81**。上车后其看见郭三刚和司机李延平了。其在沈阳附近一个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下车,告诉郭三刚就在这里等他,第三天郭三刚打电话说到服务区了,其就带他们走沈大高速公路,在盘锦高速口下道,有人接到炼油厂,货车(伪装的油槽车)就过秤,这车油大约26吨左右。之后他们就回沈阳了,其还在那个服务区下车。按照这个方式拉的第二车,又送盘锦去了,大约26吨左右。第三车何正旺打电话说不卖盘锦了,卖给黄骅。其就带他们去了。这三车都是郭三刚和李延平和其去的。12、原审被告人李海军供述证实,2011年9月中旬的一台,刘广波(刘金山)给其打电话说他的油槽车在路上出了点毛病,让其给联系把油卖了,其问他油有问题没,他说没有。其就给黄骅一个叫海峰的打电话,他不在黄骅,让别人联系的,在黄骅当面的一个厂子里过秤,具体多少吨其不知道,大约30吨左右,是两个司机去的。然后打给其农行卡里十六七万吧,在黄骅其就给刘金山打过去了,自己留了4500元。当时刘金山说每吨给其150元。当时其和刘金山见面时有他和他小舅子,还有一个司机。13、刘金山出具的自愿书证实其将冀D652**解放牌货车、东风牌货车(冀D540**)、起亚牌轿车(冀DVN0**)、途胜(报废车)折合人民币44万元,用于赔偿其因盗窃原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表示其的忏悔。14、铁岭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刘金山辨认王宗峰、李延平、李占红、李海军等人的情况。15辽宁高速公路数据查询称重信息证实,车号为冀D652**、冀D540**、冀C81**于2011年9月至11月间在辽宁高速公路通行及检测重量情况。16、铁岭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铁岭市公安局内保分局扣押刘金山所有的冀D652**解放牌油槽车1辆。17、中国农行银行综合信息查询记录证实,刘金山卡号为6228481722091064616的农行借记卡于2011年9月10日至11月19日间有大额资金进出。李海军的农行借记卡于2011年7月11日至12月7日间有大额资金进出。18、管道沈阳输油气分公司铁岭输油站关于铁大线k22+300m盗油点现场处置情况的报告及照片证实,2011年11月11日凌晨铁岭输油站发现压力下降后对重点怀疑管段进行蹲守至12日堵住冀D652**车及报案经过及对被盗油点现场的处置情况。19、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关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铁大输油管线原油被盗经济损失报告证实,2011年10月中旬及11月2次铁大输油管道原油被盗案件,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因抢修、停输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18万元人民币。20、高速公路收费站截取图片证实:2011年9月23日10时32分车号冀D652**经过葫芦岛万家收费站。2011年11月11日22时52分车号冀D652**经过依路路口。21、高速公路车辆通过数据信息证实,车号为冀DC81**、冀D540**、冀D652**货车于2011年9月至11月间在沈阳、铁岭、盘锦通过高速公路的具体信息。22、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刘金山等人盗窃一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混合原油98吨,市场价格为5857元∕吨,鉴定值为573,986元;《关于刘金山等人盗窃一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重点证实混合原油共98.15吨,鉴定值为601,568元;《关于郭二刚等人盗窃一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鉴定标的为混合原油188吨,鉴定值为1,160,837元;《关于刘金山等人盗窃一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混合原油31.2吨鉴定值为193,409元。23、东北石油管道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管线内原油为大庆(90%)和俄罗斯混合(10%)原油。在9月份的原油价格为每吨6199元人民币,10月份的原油价格为每吨6124元人民币,11月份的原油价格为每吨5857元人民币。2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报案过程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25、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证实上诉人王宗峰、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何正旺、李海军、王彦章的户籍信息。其中上诉人王宗峰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原审被告人何正旺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26、铁岭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及东北石油管道公司收条证实,被害单位东北石油管道公司收到原审被告人何正旺、李海军及周智返回的现金140万元,刘金山、郭二刚车辆6台,原油14.15吨。27、邯郸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海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金山、郭二刚、郭三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宗峰与他人事先通谋将盗窃的原油予以销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明知他人盗窃原油仍帮助其进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李海军明知是他人盗窃财物而予以销赃,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属情节严重。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宗峰、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李海军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宗峰、原审被告人李占红、李延平系共同犯罪,其中王宗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延平、李占红系从犯,可对其二人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何正旺、王彦章系共同犯罪,其中何正旺系主犯,王彦章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王彦章从轻处罚。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量刑畸轻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对二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应予以纠正,故对抗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王宗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陈合领、刘金山均证实,王宗峰打电话联系盗窃原油,王宗峰领着认路,刘金山让陈合领购买8个在输油管道上使用的阀门交给王宗峰。综合以上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晚10时至11时)、地点(102国道)、交易方式(按车付款)、付款方式(现金)、付款地点(罗曼春天西门)、王宗峰获利金额(每车5000元)等,足以认定上诉人王宗峰与他人合谋参与盗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王宗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定罪部分、第四、五、六项,即被告人王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延平、李占红犯盗窃罪;被告人何正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彦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延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占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三、原审被告人李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原审被告人李占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孙长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博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