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安立调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立调字第4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林某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