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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玲玲、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玲玲,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张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宁波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257弄临18-5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8913-0。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被执行人张韵,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玲玲、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张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玲玲、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张韵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3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