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曹县金磊木业有限公司与曹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金磊木业有限公司,曹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上海集翔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曹县金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法定代表人:苑金山,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邵庄镇靳庄村。法定代表人:姬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晋磊。第三人:上海集翔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580号3幢510-3。法定代表人:阮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金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集翔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状上加盖公章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金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高代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