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政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马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政,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5日被马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字(2013)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艳莲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周永政在马龙县纳章镇竹园村委会迤堵村种植三七期间,将自己非法持有的2支火药枪交给李永明、田昌民二人用于看守三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2支火药枪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永政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永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来源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周永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及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9月间,被告人周永政到马龙县纳章镇竹园村委会迤堵村租地种植三七。2013年初,被告人周永政将祖父遗留的二支火药枪从文山带至马龙县境内,并将枪交给他人用来看守三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永政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经鉴定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案发后,涉案枪支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另查明:1、被告人周永政未办有持枪许可证,不具有持枪资格。2、被告人周永政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2、证人李某某、秦某甲、田某甲、田某乙、雷某某、秦某乙、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永政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周永政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3、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曲)鉴(痕)字(2013)46号枪弹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送检的两支疑似枪支经鉴定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的事实。4、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理)字(2013)62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黑色粉末中检出黑火药。5、马龙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曲靖市公安机关收(交)枪支、弹药凭证证明办案民警已将被告人周永政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收缴并上交马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永政对枪支的辨认情况。7、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永政的年龄、身份及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情况。8、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永政的到案情况。另有情况说明、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永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涉案枪支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永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的两支火药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于芳审 判 员 赛兴旺人民陪审员 张彦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