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曲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2013年11月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娄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张瑞珍审判员 王永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