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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曲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2013年11月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娄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张瑞珍审判员  王永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