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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岑维煊与施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某,施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岑某某,农民。被告:施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枫君审 判 员 张琪琦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