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黄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119号罪犯黄飞,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通少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3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止2014年1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