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林惠清与王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清,王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68号原告林惠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王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清诉被告王敏房屋搬迁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惠清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惠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惠清负担。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许红霞人民陪审员 叶林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靖文周玺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