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商辖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海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辖初字第0048号原告王海新,男,1956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喜,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周口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和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查明:2011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牌为豫P×××××的货车在被告处投保,2012年11月该车在太仓市通港路与沙溪镇白云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保险索赔事宜与被告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