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非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3桃非诉执字第14号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叶青张幼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叶青,张幼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非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跃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海,该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叶青,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白羊坡组。被执行人张幼荣,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白羊坡组。申请执行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叶青、张幼荣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行非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应由被执行人张叶青、张幼荣缴纳社会抚养费7355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叶青已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张叶青主动履行了1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004元,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张叶青的拘留。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才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爱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