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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建忠诉被告张祥飞、李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忠,张祥飞,李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彭建忠,男。被告张祥飞,男。被告李秀芝,女。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了原告彭建忠诉被告张祥飞、李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建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彭建忠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人民陪审员  李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