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牛杰、牛鹏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牛杰。被执行人牛鹏。被执行人单雅南。(系牛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杰、牛鹏、单雅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牛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ד三一”牌SY5388THB-46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牛杰、牛鹏、单雅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公司偿还债务832270元,支付违约金3329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1573.5元和执行费11055元。但被执行人牛杰、牛鹏、单雅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牛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ד三一”牌SY5388THB-46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