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朱彩民与刘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舟,朱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刘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朱彩民,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医生。申请人刘舟诉被申请人朱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彩民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彩民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刘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