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回去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