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立东与高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东,高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姜立东。被告高其武。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其武银行存款70000元;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7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