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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立催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蓝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王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蓝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立催字第00055号申请人沈阳市蓝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曦,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新(身份证号:×××029),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沈阳市蓝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转账支票[账号:0380665810001,号码:3080213090072366,票面金额:5000,出票人:即申请人,背书人:无,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3年10月20日]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沈阳市蓝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王学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