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皇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辉诉被告辽宁报业格林秋日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辉,辽宁报业格林秋日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邓辉。被告辽宁报业格林秋日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青。委托代理人苗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辉诉被告辽宁报业格林秋日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辉撤诉。诉讼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邓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 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冰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