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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任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皇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沈阳市,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开发十四路*****号2-3-2)。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抓获),同年7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3)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一茹、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24号楼1-18-9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金某、金笑旻吸食毒品。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24号楼1-18-9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金某、金笑旻吸食毒品。2013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24号楼1-18-9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金某、金笑旻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房屋租赁协议;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任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