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邱述心与夏全、谭乐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述心,夏全,谭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邱述心。被告夏全。被告谭乐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组织代码:86546156-X。原告邱述心与被告夏全、谭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述心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