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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昆明福神饲料有限公司诉赵云鹏、付琼英、金元林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昆明福神饲料有限公司,赵云鹏,付琼英,金元林,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昆明福神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廷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祥,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赵云鹏,男,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付琼英,女,汉族,系赵云鹏之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金元林,男,汉族。申诉人昆明福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赵云鹏、付琼英、金元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澄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昆明福神饲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22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玉检民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向 颖审 判 员  殷红珍代理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