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2011年8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2年2月6日因吸食冰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牛长舟,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牛长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1日15时,被告人金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双流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重庆路下桥口处,将在路上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于某撞倒致伤,于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金某送伤者在医院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某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15时,被告人金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双流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重庆路下桥口处,将在路上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于某撞倒致伤,于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金某拨打120送伤者入院就医,在医院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发动机拓印号、机动车查询记录,保险单复印件,常住户口登记表,社区证明,常住人口查询记录,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金某供述,尸表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肇事后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控辩双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赵振宸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邸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