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金钢,张德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德众,张金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4742号原告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3号楼330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995-X。法定代表人雷秀生,经理。被告张德众,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金钢,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众、张金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德众、张金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340元,现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重庆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