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恒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新花申请执行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花,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恒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花,女,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恒山区保全委八组。被执行人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喜海。地址:恒山区鸡恒路。本院在执行王新花申请执行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