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申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程耀刚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耀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申字第6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耀刚。委托代理人:魏河,山西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祁县东观镇。负责人:杨文燕,本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丁浩,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程耀刚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东观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晋中中法商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1日,程耀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耀刚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以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利息损失为由,未判令保险公司东观服务部支付应付保险款的利息,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在确定赔付款额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被保险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故应判令保险公司东观服务部支付保险款利息。保险公司东观服务部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程耀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德荣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