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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乃鹏与沃玉君、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鹏,沃玉君,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乃鹏,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沃玉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富区红河村小学体育老师,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周振国,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鹏与被执行人沃玉君、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2013]富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沃玉君在龙江银行的工资款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