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乃鹏与沃玉君、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鹏,沃玉君,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乃鹏,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沃玉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富区红河村小学体育老师,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周振国,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鹏与被执行人沃玉君、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2013]富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沃玉君在龙江银行的工资款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