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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红霞执行案裁定书(王红霞)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史战虎,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北国商城职工。被执行人史战虎,无业。被执行��王志强,石家庄蓝天中医院职工。王红霞申请执行史战虎、王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2011)长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2012)长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志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宏丰苑小区3-2-6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房产恢复登记在史战虎名下。二、依据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将史战虎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2号宏丰苑小区3-2-6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房产登记在王红霞名下。二、将原房产证(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跃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