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龙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蔡某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龙某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余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因以被告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被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