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茂协、陈茂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茂协,陈茂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被告:陈茂协,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茂昌,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茂协、陈茂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陈茂协使用的厦工挖掘机(机型:XG815LC,机号××)一台或冻结、查封陈茂协、陈茂昌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告陈茂协使用的厦工挖掘机(机型:XG815LC,机号××)一台或冻结、查封陈茂协、陈茂昌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型号为:XG822机号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