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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汇支行与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汇支行,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月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乔东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承杰,男。委托代理人王书广,男。被告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跃。被告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王跃。被告上海月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汇支行诉被告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月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以(2013)徐民二(商)破字第6-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案外人上海东湖富吉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江国荣人民陪审员  沈耀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