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钱海峰与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峰,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31号原告钱海峰,男,1958年10月出生。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连国,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峰诉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海峰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海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海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