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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周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杨某甲,男,1944年6月4日出生,汉族,(A)。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2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丙,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丁,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戊,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周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文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甲及被告周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一致同意,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日星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二村存心一队地号为戊85号及戊124号(土地使用证号:花府集建总字第041210065号)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由原告杨某甲继承使用。二、原告杨某甲及被告周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一致同意,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日星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二村存心一队地号为戊86号(土地使用证号:花府集建总字第041210065号)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由被告杨某乙继承使用。三、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文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嘉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