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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7民初8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1-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徐煜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7民初8351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 负责人:赵光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系该行职工。 被告 徐煜茜,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徐煜茜立即偿还我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2985.82元及截止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1241.21元、手续费4643.28元和违约金2894.79元,从2020年8月11日起的利息(含复利)和违约金以原告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欠款清偿为止;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由来 和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被告徐煜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李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煜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 2013年11月6日,被告徐煜茜填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申请表》,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信用卡号 000000000 信用额度 43000元 领卡激活日 2013年12月25日 账单日 每月10号 还款日 每月5号 透支利息 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最低10元 逾期时间 2020年5月8日 结欠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截止2020年8月10日尚欠信用卡欠款本金42985.82元、利息1241.21元、手续费4643.28元、违约金2894.79元,共计51765.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徐煜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2985.82元、利息1241.21元、手续费4643.28元、违约金2894.79元,共计51765.10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具体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1094.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54.14元,由被告徐煜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家川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人民陪审员 谭兴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左 瑜 书 记 员 刘雨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