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莫有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莫有甲,男,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已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收取1500元,原告高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