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钟美与赵士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美,赵士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钟美,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太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士军,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钟美与被告赵士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士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口和居住地都在西安市新城区,其并不在原告诉状上所写的地址居住,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身份证地址均在西安市新城区,且其现居住地也在西安市新城区,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管辖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士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退费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