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金陶与刘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陶,刘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34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陶。被执行人刘贺。刘金陶与刘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金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贺名下储蓄存款、投资权益、预期收益2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贺名下相当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军执行员 田源执行员 李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