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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1359号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涂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富塘乡。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道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荣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