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1359号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涂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富塘乡。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道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荣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