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株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闻美根与游小宝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株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闻美根被申请人:游小宝被申请人:江西新振兴投资集团新振兴汽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聂国军。申请人闻美根驾驶赣C8B6**轻型箱式货车与被申请人游小宝驾驶的赣CK7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M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闻美根受伤、赣C8B6**轻型箱式货车受损,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闻美根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游小宝驾驶的赣CK7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M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闻美根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闻美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游小宝驾驶的赣CK7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M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钟敢代理审判员  蔡军如人民陪审员  叶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包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