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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元清与鼎铭法律服务所、罗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清,鼎铭法律服务所,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清被申请执行人鼎铭法律服务所被申请执行人罗涛申请执行人李元清与被申请执行人鼎铭法律服务所、罗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法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吉坤执行员  李保平执行员  张立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