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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文娟等与朱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娟,宋洪明,朱俊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陈文娟,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宋洪明,男,1962年5月6日出生。被告朱俊英,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陈文娟、宋洪明与被告朱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娟、宋洪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娟、宋洪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娟、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文娟、宋洪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光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