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文娟等与朱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娟,宋洪明,朱俊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陈文娟,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宋洪明,男,1962年5月6日出生。被告朱俊英,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陈文娟、宋洪明与被告朱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娟、宋洪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娟、宋洪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娟、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文娟、宋洪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光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