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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世禄与王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禄,王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王世禄,男,193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王素琼,女,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禄负担。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福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