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仝某某与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32号原告:仝某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仝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通子代审 判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