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忠军等人与包义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军,赵其英,杨仁菁,包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军,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其英,女,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仁菁,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包义敏,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滁民一终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义敏在定远农业银行东大街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孟 来源:百度“”